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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洮东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东民初字第368号原告袁某某,住白城市。被告宇某某,27岁。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邮寄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宿梦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