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洮东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东民初字第368号原告袁某某,住白城市。被告宇某某,27岁。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邮寄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宿梦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