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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9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叶聪利与李冲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聪利,李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9315号原告:叶聪利,男,40岁。被告:李冲,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聪利与被告李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按协议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聪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聪利负担。审判员  黄福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