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9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叶聪利与李冲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聪利,李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9315号原告:叶聪利,男,40岁。被告:李冲,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聪利与被告李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按协议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聪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聪利负担。审判员 黄福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