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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义民大初字第01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宋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义民大初字第01597号原告李某某,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告宋某甲,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委托代理人宋某乙(系被告父亲),男,195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和解而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