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7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曾后元与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后元,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7295号原告曾后元。被告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协兴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3173-4。法定代表人杜卫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后元诉被告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后元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后元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后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曾后元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