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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7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曾后元与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后元,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7295号原告曾后元。被告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协兴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3173-4。法定代表人杜卫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后元诉被告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后元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后元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后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曾后元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