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阎法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朱长凤与岳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长凤,岳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法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朱长凤,女,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梅,女,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岳光成,男,195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朱长凤依据本院生效的(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岳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岳光成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高金奎借款20000元,利息112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297.5元,执行费3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岳光成以衣服(非绒里面罩衣)抵付20297.5元的,剩余112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若被执行人岳光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立案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杨 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振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