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邹香来、李菊英、李耀和与李义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香来,李菊英,李耀和,李义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邹香来,女,汉族,1938年9月2日出生。原告李菊英,女,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耀和(又名李跃和),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原告李耀和(又名李跃和),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被告李义山,男,汉族,1963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香来、李菊英、李耀和与被告李义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香来、李菊英、李耀和以已与被告李义山和解为由,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香来、李菊英、李耀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7元,由原告邹香来、李菊英、李耀和负担。审判员 杨裕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