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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仲审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贵州斯奈克玛新艺叶片铸造有限公司与江苏百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斯奈克玛新艺叶片铸造有限公司,江苏百科建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仲审字第289号申请人贵州斯奈克玛新艺叶片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新路。法定代表人LOUISJEANPAUL,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国庆,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百科建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顺泰街59号。法定代表人TIEWSOONAIK,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兵,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豪泰。申请人贵州斯奈克玛新艺叶片铸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12)中国贸仲沪裁字第334号(CIETAC-2012-334)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12)中国贸仲沪裁字第334号(CIETAC-2012-334)仲裁裁决是否符合执行条件立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江苏百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申请仲裁裁决执行通知书》,江苏百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不予执行的抗辩,称百科公司不具备履行部分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强制要求百科公司履行无法履行的法律义务,是对我国司法公平原则的践踏,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答辩人斯奈克玛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重要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百科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是适格的履行义务方,隐瞒了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重要证据的抗辩理由,已经在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中提及,该理由已经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12)中国贸仲沪裁字第334号(CIETAC-2012-334)裁决书并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贵州斯奈克玛新艺叶片铸造有限公司申请符合申请执行条件,应予执行。审 判 长  于静明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代理审判员  朱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 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