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江露梅与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XX,丽水市XX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丽莲行初字第50号原告江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XX。被告丽水市XX局。法定代表人孙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XX。委托代理人毛XX。原告江XX诉被告丽水市XX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阎丽群代理审判员 朱燕红人民陪审员 周献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胡静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