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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观伟、颜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观伟,颜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佛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范迪祥,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彩燕,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是该公司职员。被告颜观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颜威,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颜观伟、颜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以其尚有证据资料未查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颜观伟、颜威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颜观伟、颜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燕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泽华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