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观伟、颜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观伟,颜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佛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范迪祥,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彩燕,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是该公司职员。被告颜观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颜威,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颜观伟、颜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以其尚有证据资料未查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颜观伟、颜威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颜观伟、颜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燕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泽华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