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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铁中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范九洲与甘肃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范九洲;甘肃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兰铁中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范九洲。委托代理人刘振,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屠建学,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小稍门外**。法定代表人李旭东,该公司董事长。范九洲与甘肃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本院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甘执字第13-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0月3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56375.2元,及应承担的迟延付款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兴隆审判员  张晶文审判员  叶锋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