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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民辖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洲环艺公司诉被告沈业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洲环艺置业(南京)有限公司,沈业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民辖初字第27号原告南洲环艺置业(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洲环艺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印湖路39号。法定代表人徐尹,南洲环艺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葳,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业根,男,1962年7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龚权,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洲环艺公司诉被告沈业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沈业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26日签订的《印湖山庄商品房买卖契约》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南京市江宁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江宁区并没有仲裁委员会,南京地区只有南京市仲裁委员会,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是南京市仲裁委员会,故本案不应当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南洲环艺公司与被告沈业根签订的《南京市江宁区商品房买卖契约》第十九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南京市江宁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查,南京市江宁区仲裁委员会这一机构不存在,故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明确,且事后双方也未对此达成补充协议,故该仲裁协议无效。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沈业根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广兴花园7幢203室,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沈业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沈业根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大强审 判 员  陈张明代理审判员  郭秋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