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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苏玉成与金建忠、金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玉成;金建忠;金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612号原告:苏玉成。被告:金建忠。被告:金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成与被告金建忠、金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90元,由原告苏玉成负担(原告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1490元受理费)。审  判  长 涂 波人民 陪 审员 南瑞咸人民 陪 审员 陈朝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南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