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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一初字第01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吴琼与瞿勤霞、瞿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琼,瞿勤霞,瞿勤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一初字第01868号原告:吴琼,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法律工作者。被告:瞿勤霞,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被告:瞿勤祥,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告吴琼与被告瞿勤霞、瞿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瞿勤霞、瞿勤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琼诉称:2010年12月20日两被告向其借款4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并注明了利息。2013年8月5日被告瞿勤祥再次向其借款60000元。后经其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现要求被告瞿勤霞、瞿勤祥立即归还借款400000元及约定利息,要求被告瞿勤祥立即归还2013年8月5日借款6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吴琼提交了如下证据:一、被告瞿勤霞、瞿勤祥于2010年12月20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瞿勤霞、瞿勤祥共同借款400000元的事实。二、被告瞿勤祥于2013年8月5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瞿勤祥欠款60000元的事实。被告瞿勤霞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瞿勤祥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经庭审质证认证,对原告吴琼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瞿勤霞与被告瞿勤祥系姐弟关系。2010年12月20日被告瞿勤霞、瞿勤祥以投资酒吧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后原告通过向其三个朋友筹资400000元借给两被告,借款当日两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注明,此笔400000元借款中200000元按月息1.5%计算利息,150000元按月息3%计算利息,50000元按月息2%计算利息。2013年8月份被告瞿勤祥称其欠一个叫徐传生的人60000元,因其酒吧资金周转不开,就与原告协商让原告代为偿还徐传生款60000元,2013年8月5日,被告瞿勤祥出具了一份金额为60000元欠条给原告(此欠条未约定利息)。借款后经原告索要,被告陆续给付了400000元借款的部分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已经结算至2012年3月份,借款本金460000元及下欠利息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瞿勤霞、瞿勤祥立即偿还2010年12月20日的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并要求两被告对400000元借款中的200000元按月息1.5%计算利息,200000元按月息2%计算利息,利息均从2012年4月1日开始计算。要求被告瞿勤祥立即偿还2013年8月5日所欠其6000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吴琼的主张能否给予支持。2、被告瞿勤霞、瞿勤祥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吴琼持借条向被告瞿勤霞、瞿勤祥索要欠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张400000元借款中的200000元按月息1.5%计算利息,200000元按月息2%计算利息,利息均从2012年4月1日开始计算,此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瞿勤霞、瞿勤祥欠原告吴琼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0元按月息1.5%计算,另200000元按月息2%计算,利息从2012年4月1日起算至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瞿勤霞、瞿勤祥一次性付清。二、被告瞿勤祥于2013年8月5日所欠原告吴琼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0元,由被告瞿勤霞、瞿勤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锦章审 判 员  郑同祥人民陪审员  周开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明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