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3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谭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574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马瑞山、王涛,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相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