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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3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谭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574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马瑞山、王涛,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相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