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4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邱朝华与马宝龙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4692号申请人邱朝华,男,1973年8岳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宝龙,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付家玲,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46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宝龙、付家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宝龙、付家玲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六万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宝龙、付家玲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元。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宝龙、付家玲应支付的执行费八百六十六元。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宝龙、付家玲应支付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宝龙、付家玲应支付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笑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