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一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杨福建与吕振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349号原告杨福建。被告广饶县花官镇草桥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尊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吕振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建诉被告吕振亮、广饶县花官镇草桥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