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茅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徐厚伍诉徐厚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厚伍,徐厚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徐厚伍,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厚生,男,年籍不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厚伍诉被告徐厚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厚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址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