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袁某与鲍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鲍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364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蒋伟政。被告:鲍某。委托代理人:陈燕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鲍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鲍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赵锋明人民陪审员 陈顺根人民陪审员 方杏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