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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袁某与鲍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鲍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364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蒋伟政。被告:鲍某。委托代理人:陈燕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鲍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鲍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赵锋明人民陪审员  陈顺根人民陪审员  方杏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