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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晓琴与XX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张如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邢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