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开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晓琴与XX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张如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邢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