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1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姜瑞明与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瑞明,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增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102号之二原告:姜瑞明,男,汉族,1983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系广州市海珠区上正阀门经营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黄汉辉,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青,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谭红阳,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俊维,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彩云,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二: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刘泽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俊维,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彩云,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林增奇,男,汉族,1971年5月3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原告姜瑞明诉被告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林增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瑞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90元整,由原告姜瑞明负担。审 判 长 胡冬梅审 判 员 孙伯华人民陪审员 林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