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霍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1702号原告霍某,男,农民,住临清市。被告马某,女,农民,住临清市。原告霍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延磊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