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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霍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1702号原告霍某,男,农民,住临清市。被告马某,女,农民,住临清市。原告霍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延磊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