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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保字第6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光法与徐土海、黄志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光法,徐土海,黄志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保字第667-1号原告黄光法。委托代理人陈批斌(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土海。被告黄志娟。本院在审理(2013)温瑞商初字第3538号原告黄光法与被告徐土海、黄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光法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于被告徐土海、黄志娟名下的、座落于常山县天马镇文峰西路256幢东202(产权证号:F20080001602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光法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于被告徐土海、黄志娟名下的、座落于常山县天马镇文峰西路256幢东202(产权证号:F20080001602号)予以查封,并禁止赠与、转让、抵押或者设定其他有害于房地产价值的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李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