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宴明忠申请执行周维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明忠,周维新,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晏明忠,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富义街237号2单元7号。被执行人周维新,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文庙街114号附3号。被执行人陈英,女,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文庙街114号附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维新、陈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周维新、陈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维新、陈英共有坐落于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西段48号3号楼3-1-2(1层)的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维新、陈英共有坐落于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西段48号3号楼3-1-2(1层)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11.51平方米,产权证号:20100560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周正康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英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