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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50���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50号原告吴伟华诉周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50号原告:XXX,男,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大道**号成业汇景苑**座906。被告:XXX,男,汉族,1978年6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水农场宿舍*座101。原告XXX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麦景桃适用速裁程序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X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拖延还款。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至今未偿还。被告XXX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原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无故缺席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据以确认以下事实:被告XXX于2012年4月2日向原告XXX借款60000元,并写下借条确认。被告至今未还款。本院认为,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至今分文未付,存在违约,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X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清偿借款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