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雨执字第11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人李雨菲、李五兴、田北平诉张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雨菲,李五兴,田北平,张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161-1号申请执行人李雨菲,女,201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邓进(李雨菲母亲),女,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五兴,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田北平,女,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树,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雨菲、李五兴、田北平与被执行人张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中民未终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76250.33元及利息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张树于2013年12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30000元,余款于2014年1月20日前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中民未终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满宏审判员  李顺希审判员  吕毅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湘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