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1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英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花、张金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英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春花,张金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584号原告宝鸡市英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法定代表人吕云英,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应霞,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锦捷,任新秦花园小区项目经理。被告王春花,女,生于1945年3月29日,汉族,宝鸡市人民商场退休职工,住本市金台区宏文路。委托代理人谢国胜,陕西立刚律师事务多律师。被告张金岫,男,生于1944年1月10日,汉族,西安铁路局宝鸡东站退休职工,住本市金台区宏文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英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花、张金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宝鸡市新秦花园业主委员会已在本院立案请求撤销其与原告签订的《新秦花园小区物业服务细则》第二页关于卫生费的约定,该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应待该案判决生效后再继续审理本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 瑾审 判 员 李柳杨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