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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安民与王保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民,王保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447号原告陈安民,男,住扶沟县白潭镇。被告王保君,男,住扶沟县城郊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民诉被告王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保君下落不明,原告陈安民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保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安民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民撤回对被告王保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安民负担。审判长  马新富审判员  刘 迪陪审员  王鹏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运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