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安民与王保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民,王保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447号原告陈安民,男,住扶沟县白潭镇。被告王保君,男,住扶沟县城郊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民诉被告王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保君下落不明,原告陈安民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保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安民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民撤回对被告王保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安民负担。审判长 马新富审判员 刘 迪陪审员 王鹏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运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