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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民初字第0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开文与戴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文,戴崇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月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民初字第0965号原告开文。委托代理人刘文军,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崇兵。原告开文与被告戴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文诉称,2012年3月、10月,被告因承建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立据借款累计178.5万元。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现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78.5万元,并承担利息43.71万元(截止2013年6月8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后顺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被告戴崇兵辩称,原告起诉的178.5万元是虚假的。原告主张所依据的条据是被告在胁迫下出具的。2013年2月8日,被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正在侦查处理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中止审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8日、2012年3月15日、10月15日,被告戴崇兵向原告开文立据累计借款178.5万元。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诉至本院。同年7月5日,被告以借据系被非法拘禁所立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作出淮安公(东)立字(2013)2072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戴崇兵被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目前仍在侦查处理中。本院认为,借款人戴崇兵被非法拘禁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已纳入刑事案件侦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开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77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文花审 判 员  杨明辉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