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开着四轮车拉着其义父李某甲往李某甲家送树木时发生事故,李某甲被树木砸伤,后被送进民权县中医院进行治疗。当月28日,李某甲病情发生变化,经民权县中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告人陈某某及李某甲之家属向民权县中医院索要高额赔偿无果后,被告人便与李某甲的亲属在民权县中医院住院部一楼大厅内焚烧冥纸,围堵骨科护士站,围堵收费窗口,严重影响了民权县中医院的正常工作及医疗秩序。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开着四轮车拉着其义父李某甲往李某甲家送树木时发生事故,李某甲被树木砸伤,后被送进民权县中医院进行治疗。当月28日,李某甲病情发生变化,经民权县中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后。被告人陈某某及李某甲之家属向民权县中医院索要高额赔偿无果后,被告人便与李某甲的亲属在民权县中医院住院部一楼大厅内焚烧冥纸,围堵骨科护士站及收费窗口,严重影响了民权县中医院的正常工作及医疗秩序。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6月21日下午,其开着四轮车拉着其父亲和义父李某甲往李某甲家送树木,走到其村南地柏油路上时,四轮车侧翻到路西玉米地里,李某甲被树木压住了腰,其和其父亲把李某甲拉出来后,打“120”把他送到民权县中医院进行治疗。当月28日,李某甲病情发生变化,经民权县中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其及李某甲的家属认为是医生用错药而导致李某甲死亡。其和其哥陈某甲、李某甲的侄子李某乙找院长要他们打开太平间的门,但院长不给开,其和其哥陈某甲、李某甲的侄子李某乙就在民权县中医院住院部一楼大厅内焚烧冥纸,因为这是农村的规矩在死后三天家人要为死者烧冥纸,烧了一会,公安局的民警就过来了,他们劝不要在大厅里烧纸,后来也不烧了,其和李某甲的家属一直在中医院等到下午六点多钟,其和李某甲的大哥及李某甲的两个侄、侄女被叫到派出所里来了。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30日上午,中医院保卫科的人给其反映称在病房大厅里有人在绕纸,熏的到处都是烟,医院二楼还在做手术,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其听到这个情况,就立即让保卫科的职工赶快报警了。原因是2013年6月21日其院接诊的病人在28日病情恶化死亡,经协商死者家属要求巨额赔偿56万元,协商不成而引起。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点多钟,李某甲被接到重症监护室,是从住院部一楼骨科接来的,抢救有三个小时,病人死亡了,李某甲的家属都不在重症监护室外,就将李某甲从监护室推到了太平间,一个小时后,李某甲的家属一群人推着一台冰棺才来到重症监护室门口,堵住了监护室的门,其主任劝他们不要在监护室闹事,有其他病人,他们不听,闹了有半个多小时,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才把他们劝下去。4、证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21日晚上,李某甲从车上摔下来,伤住腰,送进中医院进行治疗,28日上午,其接到陈某某打的电话说李某甲不行了,让其赶紧去医院,到医院后,其就和家人上一楼(骨科)商量事了,过了一会,其和家里人上三楼监护室,医生说已经把李某甲推到太平间里了,其很生气,就从林七租了一个冰棺,拉到中医院的住部一楼大厅里,在那放了一个小时左右被医院的保安推进太平间去了,家人就跟医院商量赔偿的事,领导一直没给信,在李某甲死的第三天,家属和村里来了六十个人,都到了中医院住院部一楼大厅,摆了李某甲的照片,在大厅里给他烧了纸,现在照片还在大厅里放着。5、证人王某、马某某、管某某、伊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28日在中医院住院部一楼大厅里有一群人在那又哭又闹,还在那绕纸,病人们都无法休息,一个住院部都是烟,很多人劝他们不要再烧纸了,影响了别的病人。6、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28日九点多,来了一群人在住院部一楼大厅,在大厅里又哭又闹、烧纸,把整个楼层烧的都是烟,那群人还围住护士站和医生办公室,不让护士出去,还要冲到护士站里砸药,被保卫科的人拦住了。7、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21日病人来其院住院,是腰部被重物砸伤,6月22日做的手术,术手恢复的很好,6月28日下午2点多突然出现抽搐,送重症监护室两个小时后死亡,从他住院到手术、治疗、后期治疗等急救措施都很到位,没有什么过失和错误,相关手续也很齐全,在病人死后,其就对病人家属做工作,其和他们在办公室和小会议室多次进行协商,但他们都表现的很激动,尤其是死者的干亲家、姓陈的父子三人表现的犹为激动,对院方提出的所有方案全盘否决,提出无理要求,不管其说什么他们都不听。他们在一楼住院部大厅摆上相片、烧纸、哭闹,弄的整个住院部大楼里烟雾腾腾,严重影响了病人的休息和治疗。8、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病人李某甲是6月21日入院的,他主要是被树砸伤腰部,当时其是主治医师,在22日上午,其给他做手术,术后第二天,其检查状态不错,在28日下午2点多钟,李某甲的家人找其说病号抽搐,其忙去看,发现病人口唇发干,呼吸衰竭,颈项强直,其让护士给他用药、吸氧、心电监护,并通知重症监护作准备抢救,病人送重症监护室抢救,抢救时其没有参加,在下午5点左右其在外科办公室,病人家属围住其,其对他们解释,他们不听,后来其就走了。9、证人张某、李某戊、冯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28日一个死者的家属在中医院住院楼内闹的事。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出生日期及住址。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怀钦审 判 员 王利双人民陪审员 王孟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