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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沿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周加志与王文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加志,王文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894号原告周加志,男,1967年5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新。被告王文斌,男,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加志与被告王文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加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周加志负担。审 判 长 金 鑫代理审判员 王 珉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吕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