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沿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周加志与王文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加志,王文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894号原告周加志,男,1967年5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新。被告王文斌,男,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加志与被告王文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加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周加志负担。审 判 长 金 鑫代理审判员 王 珉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吕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