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茅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徐州力博微晶科技有限公司等5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力博微晶科技有限公司,李光远,王同存,张衍伟,张衍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冬冬,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郭百训,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力博微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洪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李光远,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同存,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衍伟,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衍海,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力博微晶科技有限公司、李光远、王同存、张衍伟、张衍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