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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杨风香、杨归香、杨华香、杨华永与李坤、曹恩华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归香,杨华香,杨华永,杨风香,李坤,曹恩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4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归香,女,汉族,1957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华香,女,侗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会同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华永,男,侗族,1960年6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会同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风香,女,苗族,1951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上述四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辉,唐小琼,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坤,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恩华,男,汉族,1963年7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负责人:李军凯。再审申请人杨风香、杨归香、杨华香、杨华永因与被申请人李坤、曹恩华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下称平安财险东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风香、杨归香、杨华香、杨华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学辉审判员  何文龙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