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开执字第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淮安市汇银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德全、淮安市浩宇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汇银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德全,淮安市浩宇科技有限公司,吴娟,张建宇,胡秀娟,陈昭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开执字第0068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汇银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德全。被执行人淮安市浩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秀娟,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娟。被执行人张建宇。被执行人胡秀娟。被执行人陈昭海。关于淮安市汇银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德全、淮安市浩宇科技有限公司、吴娟、张建宇、胡秀娟、陈昭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淮开商初字第0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德全、淮安市浩宇科技有限公司、吴娟、张建宇、胡秀娟、陈昭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淮安市汇银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5476616元;案件受理费23080元由淮安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德全、浩宇科技有限公司、吴娟、张建宇、胡秀娟、陈昭海与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汇银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主要财产抵押给银行或被另案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汇银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程序终结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淮开商初字第002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 蓉执行员 王海忠执行员 罗春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