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鱼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石雪芳申请执行覃会杰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雪芳,覃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石雪芳,个体户。被执行人覃会杰,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谢鲜菊,无固定职业。石雪芳申请执行覃会杰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二)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会杰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雪芳依据(2013)鱼民初(二)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覃会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鱼执字第699号案件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明权审 判 员 叶荣军审 判 员 龚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邓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