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民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万顺与郭鹏超、焦小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顺,郭鹏超,焦小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2124号原告郭万顺,男,1946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娄学艺,男,系汝州市钟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鹏超,又名郭朋超,男,1972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旭涛,系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小伟,男,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顺与被告郭鹏超、焦小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万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鹏超、焦小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万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万顺撤回对被告郭鹏超、焦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万顺负担。审 判 长 金根周审 判 员 杜红侠人民陪审员 杨佳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佩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