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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万顺与郭鹏超、焦小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顺,郭鹏超,焦小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2124号原告郭万顺,男,1946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娄学艺,男,系汝州市钟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鹏超,又名郭朋超,男,1972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旭涛,系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小伟,男,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顺与被告郭鹏超、焦小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万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鹏超、焦小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万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万顺撤回对被告郭鹏超、焦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万顺负担。审 判 长  金根周审 判 员  杜红侠人民陪审员  杨佳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佩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