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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綦法民初字第05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与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綦法民初字第05154-1号原告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东关工业区工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17343067-4。法定代表人郝兆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世贵,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石佛岗78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5373-3。法定代表人田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琴,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秋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新乡市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王双庆人民陪审员  焦 勇人民陪审员  石云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