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少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少民初字第177号原告邱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且其所留地址不详,联系电话停机,本院无法联系,致使案件无法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桂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淑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