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黑黑民初字第01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齐某诉王某某、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黑黑民初字第01886号原告齐某,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镇安乡山东村***号。身份证号码2107261989********。被告王某某,男,51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镇安乡五里村。被告李某某,男,27岁,汉族,农民,住常兴镇乔家村。原告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张铁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