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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汤建华与严静、蒋鹏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建华,严静,蒋鹏焕,绍兴县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2122号原告汤建华。委托代理人滕永林。被告严静。被告蒋鹏焕。被告绍兴县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静。原告汤建华与被告严静、蒋鹏焕、绍兴县宏博汽车销售���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6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华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27日,被告严静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该款于2013年8月26日归还,被告蒋鹏焕、宏博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如约借款给被告。但到2013年8月26日,原告未予归还。时至今日,被告仅归还2万元,尚余48万元未归还。故要求被告严静归还原告借款48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7月27日开始至实际归还日止的4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律师费8000元;被告蒋鹏焕、宏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绍兴县公安局已对被告严静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综合本案案情,本案被告严静有经济犯罪嫌疑,故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建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