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3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唐成豹与孙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成豹,孙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初字第3353号原告唐成豹,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孙迅,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唐成豹与被告孙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成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迅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并写下欠条一张。但被告拿到借款后,一直拖着不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特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曾经是同事,被告于2011年11月17日向原告借款12000元,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相应的现金。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唐成豹主任壹万贰仟元整”。由于被告借款后一直未予归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属实,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偿还时间,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2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孙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唐成豹返还借款12000元。如被告孙迅不能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孙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 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春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