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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民初字第15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雷诉北京骏马客运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北京骏马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民初字第15443号原告王雷,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骏马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双兴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为10255827-5。法定代表人门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立伟,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雷诉被告北京骏马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马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雷、被告骏马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董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雷诉称:2009年10月12日12时20分许,我乘坐被告的12路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我于2012年曾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经顺义法院(2012)顺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2012年11月26日至11月30日,我因二次手术到顺义区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出院后需休息1个月,住院期间及出院后需1人护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9408.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误工费5726元、护理费408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20414.54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骏马公司辩称:对本案事实没有异议,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我公司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2日12时许,王雷在乘坐骏马公司司机宋海龙驾驶的公交车时,该车与赵永忠驾驶的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雷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赵永忠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海龙无责任。事故发生当天王雷被送到北京市顺义区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多发皮肤挫裂伤(左面部及左颈部)。王雷曾于2011年年底诉至本院,要求骏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本院于2012年1月6日做出(2012)顺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骏马公司赔偿王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47777.69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履行完毕。2012年11月26日,王雷再次到顺义区医院住院进行二次手术治疗,共计住院4天,于11月30日出院。医院为王雷出具了休息58天、住院期间及出院后1个月需1人护理的证明,未出具补充营养的证明。王雷就其主张的误工费提供了误工证明和纳税证明,对其主张的交通费未提供证据证明。骏马公司对王雷获得残疾赔偿金后再次主张误工费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本院(2012)顺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王雷在乘坐骏马公司的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王雷再次到医院治疗属于新发生的费用。王雷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有法律依据和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王雷虽然获得过残疾赔偿金,但其在本案中已举证证明其在残疾后依然参加了工作并实际造成了误工,因此对其误工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王雷主张的护理费和交通费过高,本院予以调整,数额由本院酌定;王雷未提供补充营养的医嘱,对其营养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骏马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一万九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王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五元,由原告王雷负担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骏马客运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三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池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