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泸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蒋美海申请执行施泽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美海,施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泸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蒋美海,男,汉族,住泸县潮河镇。被执行人施泽良,男,汉族,住泸县潮河镇。关于蒋美海与施泽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2009)泸泸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施泽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施泽良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400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能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