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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霍某某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霍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431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霍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霍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沙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