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民初字第3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于向涛与徐磊、吕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向涛,徐磊,吕廷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民初字第3767号原告于向涛。委托代理人张光亮,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磊。被告吕廷杰。原告于向涛诉被告徐磊、吕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向涛的委托代理人张光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磊、吕廷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向涛诉称,自2011年起,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3年6月26日,共计拖欠原告140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400000元。被告徐磊、吕廷杰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2011年9月28日、12月30日和2012年1月5日,被告徐磊分别向原告借款750000元、500000元和300000元,后返还原告部分借款,至2013年6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400000元,出具借条,对以上借款予以确认。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属有效民事行为。被告徐磊向原告借款未全额返还的行为不当,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该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两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磊、吕廷杰返还原告于向涛借款1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孙庆华人民陪审员 张爱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桂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