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9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BALWANT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BALWANT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9068号原告BALWANT某,男,1963年7月6日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籍,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范晓峰,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BALWANT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BALWANT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晓峰、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BALWANT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2月13日在英国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文化差异、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准许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2月13日在英国注册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及文化差异等因致婚后经常发生矛盾且未得到有效缓解。2013年12月,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明、起诉状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要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需综合考虑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双方是否还有和好可能。鉴于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明确表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就各自名下及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达成一致协议,无需本院处理,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BALWANT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BALWANT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顾政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