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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33号原告:秦某,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凤阳县总××镇××村民组××号。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凤阳县总××镇××村民组××号。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守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某于2013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秦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郑守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