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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甘民二终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酒泉市南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酒泉市南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甘民二终字第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12号青龙园区综合楼*层西侧。法定代表人段守信,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酒泉市南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雄关路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综合楼*号门点。法定代表人王天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善,嘉峪关市五一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酒泉市南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3)嘉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钦,被上诉人酒泉市南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天然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明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3)嘉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9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林恒春代理审判员  肖新明代理审判员  任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