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民初字第03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开拓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毛先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开拓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毛先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浏民初字第03154号原告长沙开拓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38号东一时区商厦1601-1607房。法定代表人李家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子青,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先忠,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建辉,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沙开拓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毛先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愈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咸景明、卢光正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长沙开拓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邓子青,被告毛先忠委托代理人周建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沙开拓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7月14日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由原告租赁被告位于浏阳市新文路商业步行街81号、约12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服装、鞋类商业活动。合同约定租期为4年,自2012年8月18日到2016年8月16日止。租赁期内前三年租金为78万元/年,第4年租金为85万元。租金支付方式为年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或因被告的其他原因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经营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万元。2013年7月,原告征得被告同意,原告先行支付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年度租金的一半,即39万元。2013年9月9日下午,被告突然将原告租赁的门面加上两把大锁,强行关闭了原告的经营门面,原告询问原因,被告称:原告延迟支付了租金、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至此,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认为:原告延迟支付租金已经被告同意,且原告愿意及时支付剩余租金,并未造成被告损失,也未构成根本性违约。被告完全没有解除合同的必要且无充分理由。请求判决准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被告毛先忠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属实,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的年度租金,已经违约。虽然原告违约,但是被告一直在履行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1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由原告租赁被告位于浏阳市新文路商业步行街81号、约12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服装、鞋类商业活动。合同约定租期为4年,自2012年8月18日到2016年8月16日止。租赁期内前三年租金为78万元/年,第4年租金为85万元。租金支付方式为年付,租赁期内每年提前一个月支付。合同第16条约定:如果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或因被告的其他原因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经营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万元。2013年7月1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年度租金的一半,即39万元。2013年9月9日下午,被告到原告租赁的门面内要求原告支付尚欠的租金或解除租赁合同,由此,双方发生争执。原告遂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租赁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被告已将房屋交给原告管理使用,而原告却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延迟支付租金已经被告同意,故原告已构成违约。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将出租房屋上锁,被告也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加之原告所租赁的房屋现已正常开门经营,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已无须本院处理。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长沙开拓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600元,由长沙开拓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愈超人民陪审员 咸景明人民陪审员 卢光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