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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乌勃民催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峡县雅之泰液面辅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纠纷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峡县雅之泰液面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C}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乌勃民催字第00040号申请人西峡县雅之泰液面辅料有限公司。申请人西峡县雅之泰液面辅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300051/27835569,金额为5万元整,出票人乌海德晟晟越洗煤有限公司,付款行乌海银行,收款人内蒙古德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峡县雅之泰液面辅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敖利杰代理审判员  田 河人民陪审员  颜廷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