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高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李诗尧与连美千、连仲明、连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诗尧,连美千,连仲明,连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高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李诗尧,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24日。委托代理人李敦甫,男,汉族。被告连美千,男,生于1986年3月5日,汉族。被告连仲明,男,生于1952年5月19日,汉族。被告连江,男,生于1979年9月12日,汉族。原告李诗尧与被告连美千、连仲明、连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淑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诗尧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敦甫,被告连美千、连仲明、连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诗尧起诉称,2013年4月4日下午,原告与本组组长李勇在高县大窝镇百花村8组池塘干子上议论修公路的事,李勇看见连江骑摩托车来了就问他要修公路集资款,双方吵起来了。原告出面说公路集资款是应该交的,这句公道话引起连江不满,连江就打电话喊人来,其弟弟连美千等人赶到后,连美千就将原告推倒在池塘里,并随后跳入池塘将原告的衣服扯来捂住原告的头,把原告按在水里呛水。经李勇等人制止,连美千才放手。原告起来爬上坎后,连美千的父亲连仲明拿着两块石头跑来,连仲明放下石头打了原告一耳光,原告一直没有还手。因连美千将原告推倒在池塘里并按着呛了池塘污水和连仲明打了原告脸部,致原告肺部和头部剧烈疼痛。原告当即到大窝镇卫生院检查治疗,两天后未见好转,2013年4月6日转入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4月24日出院。住院期间原告的女儿李妮从成都天迈投资有限公司请假回来护理。综上所诉,被告故意侵犯了原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并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213.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400元、误工费1800元、护理费367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1883.8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另赔偿手机损失费570元。被告连美千答辩称:被告李诗尧说的不是事实,事情怎么发生的我不是很清楚,我只是接到哥哥连江的电话让我回去接孩子,我去到现场看到我的儿子倒在地上哭,问了李诗尧发生什么事,言语不和就拉扯起来,结果就滚到了池塘里。事后一起去大窝镇医院检查,之后原告又私下再去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其检查结果跟之前是一样的。另外,我们到大窝镇医院的时候,李诗尧的电话都是好的,还拿出来打电话。连仲明答辩称:先前李勇来收公路集资款的时候,连江身上的钱不够,我们村的沈主任就说找个人借钱给连江,李勇借了900元钱给连江,沈主任还帮忙打了个借条由连江签字。后来由于李勇长期在外地,所以未归还欠李勇的钱。案发当日,我在路边看到我的孙儿孙女在哭,我很生气就捡了两块石头,到了现场没人回应我发生什么事,我也没那么生气了就扔了石头。看到我儿子连美千和李诗尧全身都湿了,就上前询问李诗尧,结果李诗尧用脏话骂我,我气得扇了他一耳光。随即李诗尧想用拳头打我,我闪开了,结果打到我老婆的手臂,还起了一个青疙瘩。我不是有意伤害李诗尧的,就只扇了他一个耳光,不存在侵害他的生命权、健康权。另此事是连江与李勇二人之间的事,不关李诗尧的事,而李诗尧硬是从中插入,属于肇事者,故原告应担负一定责任及本案诉讼费。原告李诗尧在推我儿媳陈五时,所伤我儿媳、孙子、孙女,打一拳伤我老婆李元芬应负经济责任。被告连江答辩称:事情的起因是原告说我差了修公路的钱,我都说明我是差李勇私人的钱,李诗尧喝了酒就在旁边插话。然后李勇和李诗尧就不准我离开,我就叫我兄弟连美千来接孩子。之后我的妻子来了,李诗尧说不关我妻子的事,就将我的妻子和两个孩子推到在地。后来的事就是连美千所说的。我与李诗尧只有口头的吵闹,没有身体的碰撞拉扯。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高县大窝镇百花村8组组长李勇借款900元给被告连江用于交修建公路集资款。2013年4月4日下午,原告李诗尧与李勇在高县大窝镇百花村8组池塘干子上闲聊,李勇看见连江骑摩托车来了就向其催收借款,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纠纷,李勇对连江说:“你不拿钱就不要走!”连江从车上下来,拿手机出来给连美千打电话,说:“你们快回来,李勇把我挡住了,把孩子接起去”!站在李勇旁边的李诗尧对连江说:“连江,这是家乡的建设,我们都应该支持一下,如果把水泥路打了,该多好!我们都在外边找钱,买个车开过来,干干净净的不安逸吗?”原告李诗尧的这句话引起连江不满,连江对李诗尧说:“×你妈哟!关你球事!”。说话间连江的堂兄连益就骑车搭了连美千、陈五(连江妻子)、一个小女孩来到池塘边。四人下车后,陈五抱着小女孩边骂边向李诗尧撞去,李诗尧就向后退,陈五就摔倒了,被告连美千就从背后抓住李诗尧的衣服用力一摔将其摔到池塘里,并随后跳入池塘将李诗尧的衣服扯来捂住原告的头,一手按住头部,一手卡住颈子,把原告按在水里。经李勇及旁观群众大声喊快把人放了,连美千才放手。李诗尧和连美千起来爬上坎后,连仲明赶来,与李诗尧发生争吵,连仲明打了李诗尧一耳光,经群众劝解双方散了。原告李诗尧到大窝镇派出所报案后到大窝镇卫生院检查治疗,用去医疗费287元。因无明显好转,2013年4月6日转入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肺空洞。2013年4月24日出院,用去医疗费4916.82元。上述查明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所举证据,原告李诗尧所举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和主体资格。2、大窝镇卫生院的检查记录、放射科X线报告单及医疗票据,证明原告在案发后检查身体的受伤情况和医疗情况。3、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出院证、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出入院卡片、住院病历及医疗票据,证明原告在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就医情况。4、高县公安局大窝镇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和报案记录,证明案发时间和简要过程。5、高县公安局大窝镇派出所对李诗尧、李勇、黄广英、李伯春、连仲明、连美千等人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6、高县公安局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各项基本情况。被告连美千、连仲明对原告所举的第2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李诗尧因呛水不可能引发左肺空洞病症;但未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在法庭释明后,也未要求对原告的医疗合理性、关联性进行鉴定,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连仲明对黄广英的询问笔录提出异议,认为黄光英在事发时正在家中做饭,不可能知道外面所发生的事情;本院综合高县公安局大窝镇派出所分别对李诗尧、李勇、黄广英、李伯春、连仲明、连美千等人的询问笔录,各被询问人是事发时的当事人和目击者,且对事发经过的描述基本一致,反映了事情经过,相互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上列原告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李诗尧提供的由成都市天迈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由于该证明仅能证明原告之女李妮在该公司的工作职务和收入情况,但不能证明原告受伤治疗期间是李妮护理并因此减少了工资收入的事实,因此,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连美千、连仲明打伤原告李诗尧,有三被告的当庭陈述、高县公安局大窝镇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和报案记录、询问笔录、诊断证明书、病历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在李勇向连江催收借款发生纠纷过程中,李诗尧作为旁观者劝解连江,以防纠纷扩大,其行为没有过错。被告连仲明认为本来是李勇和连江二人之间的事,不关李诗尧的事,李诗尧从中插入,属于肇事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要求李诗尧赔偿其妻子李元芬,儿媳、孙子、孙女经济损失的诉求因主体不适格,且不是本案审理范围,应另案诉讼。连美千、连仲明在本案中实施了侵犯李诗尧身体的行为,应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连江在本案中仅仅是打电话叫连美千来接孩子,没有叫其来打架的意思,且整过过程中没有殴打李诗尧的行为,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李诗尧主张的误工费过高,其误工费依法按每天40元计算,护理费参照一般护工标准每天40元计算,交通费酌定100元,营养费无医嘱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手机损失570元,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李诗尧的损失确认为:医疗费5203.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误工费800元、护理费72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7093.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连美千赔偿原告李诗尧3546.91元,被告连仲明赔偿原告李诗尧3546.91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此款限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付清。二、驳回对被告连江的起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连美千、连仲明各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钰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